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管理和编制规划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