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