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勘探、建设或者损坏文物及文物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