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建设工程的;(二)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建设工程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