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的改造、建设,应当以开辟绿地、广场为主,根据保护规划需要建设少量的文化旅游设施和管理用房的,其建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应当与文物古迹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