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的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的改造、建设,应当以开辟绿地、广场为主,根据保护规划需要建设少量的文化旅游设施和管理用房的,其建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应当与文物古迹相协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