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应当保持文物古迹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整体格局和空间形态,保护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河流、树木和绿地等。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