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经批准在古遗址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