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遗址区域的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经批准在古遗址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