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遗址区域的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古遗址区域的开发利用应当保持古遗址的完整性,根据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遗址保护实施性详细规划,结合古遗址的特点和地理环境,植树种草,改善环境,建设遗址公园、博物苑,提高古遗址的旅游观光价值。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