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古遗址区域的开发利用应当保持古遗址的完整性,根据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遗址保护实施性详细规划,结合古遗址的特点和地理环境,植树种草,改善环境,建设遗址公园、博物苑,提高古遗址的旅游观光价值。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