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在古遗址保护区域内因特殊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