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遗址区域的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古遗址保护区域内,应当保持古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原始地形;禁止挖沙取土、挖建池塘,不得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从事其他有损遗址的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