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