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性详细规划和保护图则需要作局部变更和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并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