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第十二条已修改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明城的完整格局,显示唐城的宏大规模,加强周秦汉唐重大遗址保护管理,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二)注重保护古城历史风貌、城市格局和空间环境,体现古城特色;(三)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四)适应城市居民现代化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