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调解、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协助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工作;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应当包括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