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反家庭暴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信息统计和培训工作;

(二)组织召开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

(三)协调、指导、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联动;

(四)开展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