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下列重大问题:(一)反家庭暴力相关政策措施;(二)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三)家庭暴力应急处置机制;(四)家庭暴力处置会商、协办、转介、督办、通报等工作联动机制;(五)家庭暴力受害人心理辅导、法律服务、临时庇护、就学帮助、就业指导等综合救助服务机制;(六)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信息共享机制;(七)其他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