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