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负有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