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