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告诫书:(一)受害人要求出具的;(二)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四)因实施家庭暴力曾经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