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在九十日内进行定期查访,查访记录应当存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