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采取下列措施:(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二)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三)依法调查取证;(四)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出具告诫书;(五)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六)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提供临时庇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