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