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信息通报和数据共享等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体系,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及时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