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并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应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