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