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应当包含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