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