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者停止使用,限期维修。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