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验,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