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