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以及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