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主要道路清洁应当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有条件的道路应当推行清洗作业,防治扬尘污染。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