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九条有效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并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防护网,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界桩、界碑或者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