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划定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