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三)谎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谎报、瞒报水污染事故的。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