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