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