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饮用水水源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城市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泉)等生活饮用水地表、地下水源。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