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移民计划。对受到污染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者应当实施修复工程,恢复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功能;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由政府实施修复工程。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