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水利主管部门发现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水量、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原因,采取综合措施,改善水质状况。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