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处置的能力建设。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