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制止和查处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