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