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家畜家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牧、开矿、采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新建公路、铁路、桥梁项目,原则上不得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