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家畜家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牧、开矿、采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新建公路、铁路、桥梁项目,原则上不得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