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