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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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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并建设完备的供水系统。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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