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安装、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监控设备,妨碍其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