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