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销售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等活动产生的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